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军用电子产品环境应力筛选的要求、条件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各类电子产品,在研制和批生产阶段的环境应力筛:
a.地面固定设备;
b.地面移动设备;
c.舰船用设备;
d.飞机用设备及外挂;
e.导弹用设备。
筛选产品可以是印刷电路板组装件、电子组件或整机;对大型电子产品应优先考虑在较低装配级别如印刷电路板组装件上进行筛选。
2、引用标准
G2036印制电路名词术语及定义
G5170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设备基本参数检定方法
G8052单水平和多水平连续计数抽样检查程序及表
GJ150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GJ431产品层次、产品互换性、样机及有关术语
GJ450装备研制与生产的可靠性通用大纲
GJ451可靠性、维修性术语
GJ457机载电子设备通用规范
3术语
3.1、环境应力筛选
在电子产品温度循环应力,以鉴别和剔除产品工艺和元件引起的早期故障的一种工序或方法。
3.2、环境应力筛选故障
在环境应力筛选试验中由产品工艺缺陷或元件缺陷引起的故障。
3.3、非环境应力筛选
由于非环境应力引起的故障,包括:
a.产品安装不当引起的故障;
b.监视仪表失灵引起的故障;
c.操作错误引起的故障;
d.试验程序错误或程序执行错误引起的故障;
e.过环境应力引起的故障;
f.从属故障;
g.维修期间引起的故障。
3.4、优势频率
在功率谱密度曲线上最大处对应的频率。
3.5、瞬态故障
需在一定的环境应力作用下方能显示的故障。
4一般要求
4.1环境应力筛选对象
研制阶段和批生产初期的全部产品均应进行环境应力筛选;在批生产中、后期可根据产品批量及质量稳定情况进行抽样筛选,抽样方案见附D。
4.2试验产品的要求
a.所有试验产品应具有检验合格证明;
b.所有试验产品应去除包装物及减震装置后再进行试验。
4.3、试验的大气条件
4.3.1标准大气条件:
温度:15~35℃;
相对湿度:不加控制的室内环境;
大气压力:试验场所的当地气压。
4.3.2仲裁大气条件:
温度:23±2℃;
相对湿度:(50±5)%;
大气压力:86~106KPa。
4.4试验条件允差
4.4.1温度试验允差
除必要的支承点外,试验产品应完全被温度试验箱内空气包围。箱内温度梯度(靠近试验产品外测得)应小于1℃/m;箱内温度不得超过试验温度±2℃的范围,但总的最大值为2.2℃(试验产品不工作)。
4.5、试验设备要求
4.5.1温度循环试验箱
试验箱应满足如下要求:
a)试验产品在箱内安装应保证除必要的支点外,全部暴露在传热介质即空气中;
b)应具有足够的高低温工作范围,温度变化速率(平均值)不小于5℃/min;
c)试验箱热源的位置布置不应使辐射热直接到达试验产品;
d)用于控制箱温的热电偶或其它型式的温度传感器应置于试验箱内部的循环气流中,并要加以遮护以防辐射影响;
e)高低温循环的气流应适当导引以使试验产品周围的温度场均匀;如果有多个试验产品同时进行试验时,应试验产品之间及试验产品与试验箱壁之间有适当间隔,以便气流能在试验产品间和试验产品与箱壁间自由循环;
f)箱内空气及致冷系统的冷却介质-空气的温度和湿度应加以控制,使其在试验期间产品上不出现凝露。
5、温度循环试验
5.1、温度循环试验条件
温度循环试验产品有两种情况:
a)对无冷却系统的试验产品,在升温和高温保持阶段,试验产品应通电;在降温及低温保持阶段,应断电,见图1(a);
b)对有冷却系统的试验产品,试验时应同时将冷却介质进行高低温循环,见图(1)。
5.1.1高低温极限值(高低温设定值);系指试验箱内的空气温度,具体由产品有关技术条件确定。一般取产品的工作极限温度,也可取非工作温度。
5.1.2高低温保持时间:按附录的方法由试验确定。
5.1.3温度变化速率:5℃/min(整个温度变化幅度内的平均值)。
5.1.4一次循环时间:3h20min或4h。
5.1.5温度循环数及温度循环试验时间:在缺陷剔除试验中,温度循环为10次或12次,相应试验时间为40h。在无故障检验中则为10~12次或12~24次,时间为40~48h。
温度循环保持时间的确定(补充件)
1、目的
本附录规定了温度循环中高低温保持时间及有冷却系统产品的致冷剂在其高温工作极限温度下保持时间的确定方法。
2、循环时间的试验确定
2.1无冷却系统的产品
2.1.1高低温保持时间的确定步骤
a.将热电偶固定在产品的各典型部位上,数量不得少于三个,装好热电偶后应使产品恢复原状;
b.按4.3条规定的标准大气条件将产品安装在试验箱中,之后通电检查产品性能,正常工作后断电;
c.接通产品电源使其工作,将试验湿度设定值调到5.1.1条中规定的高温极限值,并使充任相空气温度以5℃/min的平均速率上升,必要时可采用辅助加热手段以达到所要求的平均上升速率。平均速率按箱内整个温度变化幅度计算;
d.若产品的高温工作极限温度低于上设定值,试验箱空气达到产品高温限时,切断产品电源试验箱内空气温度断续上升直至达到上设定值,记录到达温度的时间。若试验产品的高温工作限和上设定值相同,则在试验箱内空气达到上设定值时,不必切断产品电源,记录到达该温度湿度的时间;
e.保持试验箱空气温度在上设定值温度,直至产品上2/3热电偶的温度在上设定值温度±10℃内为止,记录该时刻,将其减去步骤d中记录的箱内空气温度到达上设定值之时间,即为高温保持时间;
f.若步骤d中电源未切断,则应切断电源;
g.将试验湿度设定值调到5.1.1条规定之低温下限(下设定值),并使试验箱以5℃/min的平均速率下降,必要时可采用辅助冷却手段以达到这一变化速率,平均速率按整个试验箱温度变化幅度计算;
h.当试验箱空气温度达到下设定值时,记录该时间;
i.保持试验箱空气温度在下设定值,直到产品上2/3热电偶的温度在上设定值温度±10℃范围内为止,记录这一时间,它与试验箱内空气温度到达下设定值时间之差即为低温保持时间,后二次高温保持时间的均值和二次低温保持时间的均值即为环境应力筛选要求的高低温保持时间;
j.重复步骤c至i,再重复步骤c至e,得到三次高温保持时间和二次低温保持时间,后二次高温保持时间的均值和二次低温保持时间的均值即为环境识别力筛选要求的高低温保持时间;
k.切断产品,将温降低到室温,使产品在室温下达到温度稳定;
l.一次完整循环总时间应为3h20min,若不足则应补足到3h20min;增补的时间应加在低保持时间上。若超过则应补足4h;
2.1.2验证温度循环的重现性
按步骤c至l确定的温度循环参数,建立试验箱自动控制程序。重复进行二次循环以检测其重现性,若结果良好则可进行正式试验,否则应采取修正措施。
2.2有冷却系统的产品
a.与2.1.1之步骤a同,但产品测温点不得少于六个;
b.与2.1.1之步骤同;
c.接通产品电源,将试验箱温度设定值调到5.1.1中条规定的高温极限值,并使试验空气和致冷剂的温度以5℃/min的平均速率上升,当致冷剂温度达到其高温工作限时切断产品电源,继续使箱内温度和致冷剂温度以5℃/min的平均速率上升至上设定值,记录到达上设定值温度的时间;
d.保持该温度,直到产品上2/3热电偶表明其温度已在上设定值温度的±10℃范围以内,记录该时刻,它和步骤c所记录的时间之差即为高温保持时间;
e.以5℃/min速率降低箱温和致冷剂温度,当温度降至产品高温工作限时,接通电源;
f.继续降低试验箱空气和产品致冷剂的温度,当致冷剂温度降到其最高工作温度时,使致冷剂在该温度稳定一段时间(具体按2.2.2条规定),在该时间内,试验箱空气由于产品通电发热保持在产品高温工作温度限上,此时间结束后,继续降低致冷剂温度到其低温工作温度,再使致冷剂在该温度下保持一段时间(具体按2.2.2条规定),在此期间,继冷却剂降温后,使箱温下降,以致冷剂低温保持时间结束时达到致冷剂低温工作温度;
g.继续以5℃/min的变温率同时降低致冷剂和箱内空气温度到低温设定值,并记录该时间;
h.保持该低温设定值温度,直到产品上2/3热电偶温度落在此设定值温度的±10℃范围之内,并记录此时间,此时间和试验箱空气温度到达设定温度时间之差即为低温保持时间;
i.低温保持时间结束后,若产品规范允许,接通电源,并以5℃/min的平均速率升高,箱内空气温度和致冷剂温度,若不允许通电,则仍以5℃/min的平均速率升高两者温度,当上述两种情况的温度升到试验室温时,即完成了一次循环;
j.重复步骤c~i完成第二循环,记录各步骤所需时间,取第二循环得到的高温保持时间和二次循环中低温保持时间的均值分别为有冷却系统产品的高、低温保持时间。
2.2.2致冷剂高、低温极限工作温度保持时间的确定
一次循环的总时间应为3h20min,这一总时间减去2.2.1条步骤i确定的高、低温保持时间及温度升降时间,就可得到致冷剂在其二个极限工作温度下保持的总时间。
2.2.2.1致冷剂低温极限工作温度保持时间一般应小于或等于10min。
2.2.2.2致冷剂高温极限工作温度保持时间等于致冷剂极限工作温度保持总时间减去致冷剂低温极限工作温度保持时间。
2.2.2.3验证温度循环曲线的重现性
根据2.2.1步骤j及2.2.2确定的高低温保持时间,产品及致冷剂的低温极限工作温度保持时间,可得到一完整温度循环曲线,按该循环的参数,输入试验箱程序控制系统,完成二个循环试验验证结果是否满足重现性要求。